连某某因刑罚
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并处罚金二千元
判决生效后,连某某主动缴纳罚金
并按照判决机关要求到户籍地
(泰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入矫
据悉
连某某在三十年前已随父母举家从泰宁县大龙乡搬迁至明溪县夏坊乡,家人及经常居住地都在明溪县,在泰宁已无固定居所,于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连某某向执行地社矫局提出变更社区矫正地申请。
公开听证传递司法温情
泰宁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了解到该案件,确认连某某申请情况属实,认为其在明溪县更有利于进行社区矫正。于是,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召开社区矫正对象连某某申请变更执行地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社矫局针对连某某提交的佐证材料、无居所情况和法律监督依据进行阐述,各听证员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和连某某的实际情况后,经休会评议发表了综合评议意见,均表示根据连某某的实际情况,常住地更有利于矫正对象的监督,申请变更执行地符合法律规定,一致同意泰宁县检察院的监督意见及社矫局予以变更执行地的意见。
本次听证会
强化了检察监督,推动了检司联动
同时也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原标题:《泰宁县检察院公开听证为异地社区矫正人员解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