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委托实施“生态司法+碳汇”机制执行单位的通知
明林综﹝﹞27号
各县(市、区)林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明检会〔〕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将“生态司法+碳汇”机制执行生态司法案件和林业行*处罚案件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等代履行事项委托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1个单位实施(名单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强制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委托权限范围
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一)故意放火烧毁林木的;(二)过失烧毁林木的;(三)故意毁坏林木的;(四)盗伐林木的;(五)滥伐林木的;(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采矿等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七)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八)其他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
以上案件包括司法案件和行*处罚案件。
三、委托期限
自年6月1日至年5月31日。
四、有关要求
(一)受委托执行单位作为承接林业碳汇应用于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代履行职权的执行单位,执行生态司法案件和林业行*处罚案件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等法律义务的代履行,促进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法律责任的执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执行单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进行验收考核,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二)受委托执行单位应当设立银行专户,所有购买碳汇的资金专款专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专户内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管,制定支取方案,确保碳汇资金全部用于履行受委托事项。
(三)受委托执行单位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受委托执行单位承担未按规定程序实施代履行或超越权限范围外的行*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附件:受委托实行三明市“生态司法+碳汇”执行单位名单
三明市林业局
年5月23日
附件
受委托实行三明市“生态司法+碳汇”执行单位名单
将乐县: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元区:三元区国有林场
永安市:永安市金盾森林资源管护有限公司
大田县:大田县林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泰宁县:泰宁县森达国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建宁县:建宁县闽江源国有林场有限公司
明溪县:明溪县侨乡国有林场
清流县: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有限公司
宁化县:宁化县县属国有林场
沙县区:沙县区国有林场有限公司
尤溪县:尤溪县林业建设投资服务中心
文件来源:三明市林业局*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