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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9/8 18:40:00

3月18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起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泰宁县法院、公安局三名公职人员涉案,已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下面是三名被告人起诉书的事实部分节选。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汉族,中专文化,泰宁县**局民警,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街**号**幢**室,住福建省泰宁县**路**号**。因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年6月3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再次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因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安民警

王某某系泰宁县**局民警。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陈某某是专门从事高利放贷、在收不回欠款时会使用软硬暴力进行讨债的情况下,仍接受陈某某邀约,积极投资入股陈某某,用于放利赚取高额利息。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参与投资放贷邱灿妹、*东明、杨求旺等数十人。期间,为帮助陈某某、陈某甲,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公安数字证书使用公安相关业务系统对杨某丁、林某甲、陈某乙、江某甲、温某某等人身份信息、活动轨迹予以查询。其中,江某甲查询记录42条,林某甲查询记录30条,杨某丁查询记录21条,陈某乙查询记录19条。年5月26日,经三明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放贷获取的利息达45.万元人民币。

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泰宁县监委电话通知主动到泰宁县**组调查,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对其宣布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向三明市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31.万元。

公安局副局长

被告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年11月22日至年5月12日任福建省**公安局**派出所教导员、年5月13日至年12月29日任福建省**公安局**口派出所所长、年12月30日至今任福建省泰宁县**局副局长,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街**号,现住福建省泰宁县**坊**号。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年6月3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以来,被告人*某某系福建省泰宁县**局乡镇派出所教导员、派出所所长期间,明知陈某乙(已判决)、陈某甲(已判决)等人以月利息高于3%的高额利息方式发放贷款、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在收不回欠款时会使用软硬暴力进行讨债的情况下,仍积极投资入股陈某乙、陈某甲等人,用于放利给杨某甲、陈某丙等人以获取高额利润。同时,被告人*某某为了帮助陈某乙、陈某甲等人,利用公安数字证书使用公安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查询,将杨某甲、廖某甲、廖某乙、陈某丁等陈某乙、陈某甲放贷的借款人的进出港、旅客住宿等相关信息透露给陈某乙、陈某甲等人。年5月26日,经三明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某某参与放贷获取的高额利息达30.万元。

年6月30日,被告人*某某经泰宁县纪委监委电话通知主动到泰宁县**委谈话室,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对其宣布刑事拘留。年7月23日,被告人*某某退出32.万元。

法院庭长

被告人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员,年6月至年8月任福建省泰宁县**院助理审判员、年8月至年5月任福建省泰宁县**院审判员、年5月至年6月任福建省**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副庭长、年6月至今任福建省**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员额制法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泰宁县**街**号,现住福建省泰宁县**宿舍楼**号楼**室。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年5月31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4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分别由尤溪县公安局、本院第三检察部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于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将上述两个案件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年以来,被告人伍某某在担任福建省泰宁县**院审判员期间,明知陈某甲(已判决)等人以月利息5%至10%不等的高额利息方式发放贷款、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在收不回欠款时会使用软硬暴力进行讨债的情况下,仍积极投资入股陈某甲等人,用于放利给廖某甲、何某甲、翁某乙、陈某丙等数十人以获取高额利息。同时,被告人伍某某为了帮助陈某甲等人,利用泰宁县人民法院的“司法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将赵某甲等人是否立案、案件标的等内部信息透露给陈某甲等人。年5月26日,经三明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伍某某参与放贷获取的高额利息达60.万元。

年5月31日,被告人伍某某经泰宁县人民法院纪检组电话通知主动到泰宁县人民法院四楼办公室,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对其宣布刑事拘留。年6月19日,被告人伍某某退出非法所得54.万元。

(二)民事枉法裁判罪

年以来,被告人伍某某在担任福建省泰宁县**院审判员期间,明知陈某甲(已判决)等人以月利息5%至10%不等的高额利息方式发放贷款、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仍积极投资入股陈某甲等人,用于放利给翁某乙、陈某丙等数十人并从中获利。每月陈某甲会将收回的本息情况与被告人伍某某对账。期间,被告人伍某某在审理陈某甲诉翁某乙、翁某甲、徐某某、泰宁县永森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和陈某丁诉林某某、温某甲保证合同纠纷案时,明知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申请而未提出回避申请;在审理陈某甲诉翁某乙、翁某甲、徐某某、泰宁县永森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在明知该案诉讼标的已经归还的情况下,仍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合议庭审理和评议,擅自作出准许原告陈某甲撤销对翁某乙、徐某某、泰宁县永森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裁定,并违背事实予以调解,造成翁某甲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

————END————"现场观察员"被封掉了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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