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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9/6 2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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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BT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基本已达成共识,即只要BT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属有效。但是对于BT合同的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却颇有分歧,在年上半年前,多地法院还是以承包方需要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资金为由,认定BT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实质就是带资承包,而忽视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双方是投融资关系的约定,以及承包方需承担投融资、管理、建设、工程回购前等全部风险的约定。将复杂的投融资合同,简单地认定为单一性质的带资承包合同,明显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年下半年开始,无论是从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到各省的法院,开始将BT合同认定为独立的合同,即使不直接明确其为独立的合同,也基本上不再将BT合同认定为带资承包合同。这一司法实践的变化,其实就是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精神的回归。

关键词:BT合同、带资承包

引言

BT(Build-Transfer)模式,是将市*道桥等公共设施项目作为商品投入建设市场供*府采购,简称“建设与移交”模式。它由BT投资人按*府部门的采购要求(包括设计标准、招投标程序、竣工交付时限等),进行投资并参加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府部门进行回购。BT(建设-移交)融资建设模式曾是*府投资项目热门使用的建设模式之一,各部委先后出台了不同的文件,对BT建设模式进行鼓励,比如《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30号),就鼓励承包企业根据业主要求,采取BT、BOT、BOOT、BOO等方式组织实施。

及至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严禁*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6号)明令禁止*府项目实行带资承包,明确指出BOT、BOOT、BOO不属于带资施工,但对BT是否属于带资承包并未提及,而国内对BT模式也没有任何法律、行*法规加以规范。自始,关于BT模式是否属于带资承包,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年,《财*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号,已于年8月18日废止)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府性债务。该通知的出台,再一次将BT模式推到风口浪尖上,引起了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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