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泰州市鸿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举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办事处套消防员灭火防护服,其中套型号为ZFMH-,标签标注生产企业:泰州市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12套型号为ZFMH-,标签标注生产企业:泰州市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并标有“HB宝”标识;2套型号为RFHB-,标签标注生产企业:泰州市鸿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经核查,上述消防员灭火防护服均为伪造、冒用他人厂名的商品,涉嫌构成《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五)项所指的假冒伪劣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日我局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套消防员灭火防护服采取扣押行*强制措施。
为查明案件事实,于年4月21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消防员灭火防护服套,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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