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审判机关和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明知对方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但不制止反而助纣为虐,最终身陷囹圄。日前,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起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泰宁县法院、公安局三位公职人员均涉此案。三位被告人已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派出所所长非法投资高利贷,获利达30万余元
经查明,年以来,被告人*某某系福建省泰宁县某乡镇派出所教导员、派出所所长期间,明知陈某乙(已判决)、陈某甲(已判决)等人以月利息高于3%的高额利息方式发放贷款、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在收不回欠款时会使用软硬暴力进行讨债的情况下,仍积极投资入股陈某乙、陈某甲等人,用于放利给杨某甲、陈某丙等人以获取高额利润。同时,被告人*某某为了帮助陈某乙、陈某甲等人,利用公安数字证书使用公安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查询,将杨某甲、廖某甲、廖某乙、陈某丁等陈某乙、陈某甲放贷的借款人的进出港、旅客住宿等相关信息透露给陈某乙、陈某甲等人。年5月26日,经三明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某某参与放贷获取的高额利息达30.万元人民币。
年6月30日,被告人*某某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判员涉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民事枉法裁判罪
经查明,年以来,被告人伍某某在担任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判员期间,明知陈某甲(已判决)等人以月利息5%至10%不等的高额利息方式发放贷款、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在收不回欠款时会使用软硬暴力进行讨债的情况下,仍积极投资入股陈某甲等人,用于放利给廖某甲、何某甲、翁某乙、陈某丙等数十人以获取高额利息。同时,被告人伍某某为了帮助陈某甲等人,利用泰宁县人民法院的“司法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将赵某甲等人是否立案、案件标的等内部信息透露给陈某甲等人。年5月26日,经三明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伍某某参与放贷获取的高额利息达60.万元人民币。
期间,被告人伍某某在审理陈某甲诉翁某乙、翁某甲、徐某某、泰宁县永森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和陈某丁诉林某某、温某甲保证合同纠纷案时,明知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申请而未提出回避申请;在审理陈某甲诉翁某乙、翁某甲、徐某某、泰宁县永森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在明知该案诉讼标的已经归还的情况下,仍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合议庭审理和评议,擅自作出准许原告陈某甲撤销对翁某乙、徐某某、泰宁县永森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裁定,并违背事实予以调解,造成翁某甲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
年5月31日,被告人伍某某经泰宁县人民法院纪检组电话通知主动到泰宁县人民法院四楼办公室,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对其宣布刑事拘留。
民警非法投资高利贷,获利达45万余元
王某某系泰宁县民警。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陈某某是专门从事高利放贷、在收不回欠款时会使用软硬暴力进行讨债的情况下,仍接受陈某某邀约,积极投资入股陈某某,用于放利赚取高额利息。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参与投资放贷邱灿妹、*东明、杨求旺等数十人。期间,为帮助陈某某、陈某甲,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公安数字证书使用公安相关业务系统对杨某丁、林某甲、陈某乙、江某甲、温某某等人身份信息、活动轨迹予以查询。其中,江某甲查询记录42条,林某甲查询记录30条,杨某丁查询记录21条,陈某乙查询记录19条。年5月26日,经三明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放贷获取的利息达45.万元人民币。
因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某某于年6月3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再次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因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尤溪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涉黑组织在“保护伞”下为非作恶
据了解,年前后,陈某某(已判刑)开始在泰宁县内以其个人名义从事高利放贷,赚取高额利息,笼络他人以非法手段催讨债务。
年7月3日,陈某某以其女婿饶胜明名义注册成立泰宁县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此后,陈某某开始在泰宁县民间从事更大规模高利放贷,网罗投资放贷人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拉拢数名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雇佣专门财务人员,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其催讨债务,采用公司化模式以月利率5%至10%,甚至更高的利息高利放贷。
为规避法律,陈某某在高利放贷时,除先行扣除“砍头息”以外,故意隐瞒真实月利率,要求借款人出具3%以下利息的虚假借条,并强制借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自年起,被告人陈某某纠集催讨债务人员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逐步形成以陈某某为组织、领导者,陈晖(已判刑)为骨干成员,鲍某某(已判刑)为积极参加者,江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杨某甲、叶某某、朱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某某(以上人员均已判刑)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陈某某截留1%利息收益作为组织收入,用于汇金公司运营开支。在高利放贷、非法催讨债务过程中,该组织成员在“保护伞”的非法保护下,在泰宁县辖区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案件52起,其中抢劫1起,诈骗1起,非法拘禁2起,敲诈勒索4起,寻衅滋事罪2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48起,妨害诉讼违法行为13起。为了得到非法保护,陈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有意拉拢公职人员投资高利放贷。
统筹:阿荷编辑:郭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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