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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年,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推动实现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新发展。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高效利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策,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有效威慑潜在污染者,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件,审结件,判处罪犯人,收结案数同比年分别上升50.9%、43.4%。。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件,审结件,同比分别上升5.6%、3.5%。充分发挥行*审判预防功能,监督行*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全年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一审案件件,审结件,同比分别上升12.7%、0.8%。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出台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完善审判程序,统一裁判标准。依法妥善审理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和省、市地级*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完善资金管理、技术辅助等各项配套保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件,审结58件,同比分别上升.4%、.5%。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件,审结件,同比分别上升32.9%、51.4%,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件,审结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件,审结件;环境行*公益诉讼案件件,审结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9件,审结36件,同比分别上升%、%,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28件,审结23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21件,审结13件。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新时代*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三种责任方式,助力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从生态环境整体性和系统性着眼,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区建设,持续深化长江经济带司法协作机制,着手构建*河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加强对京津冀地区、大运河文化带、粤港澳大湾区和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环境司法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协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绿色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传统产业升级转型和环保节能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截至年底,全国共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个(包括26家高级人民法院,家中级人民法院及家基层人民法院),合议庭个,人民法庭91个;共有23家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刑事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积极推进建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区划集中管辖,探索跨省级行*区划集中管辖机制。坚持裁判中立的前提下,推进建立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执法部门的外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行*调解、行*裁决、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司法确认等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形成环境保护合力。提升司法保障水平,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加强思想*治、业务能力和廉*能力建设,树牢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的作用,加强理论研究基地和实践基地建设,推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成果的积极转化。健全司法便民利民惠民举措,依托智慧法院建设积极畅通诉讼渠道,大力加强巡回审判,依法开展司法救助。深化公众参与,主动接受代表委员监督,通过庭审公开、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推进司法公开,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深化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拓展交流渠道,通过组织国际研讨会、参观交流、主题培训和案例比较研究等多种方式,增进相互了解,提升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一、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高效利用(一)依法审理环境污染防治案件依法审理向大气、水、土壤和海洋等环境介质排放有*有害物质、其他物质及能量,损害环境介质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以及导致个人或公众的人身健康、财产受损而产生的案件,包括环境介质污染案件、有*有害物质污染案件、能量污染案件。注重预防优先,依法及时适用禁止令,充分发挥行*诉讼的作用,防止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严惩污染大气、水、土壤和海洋等环境介质的犯罪行为。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污染罪案件0件,审结件。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污染环境一案中,田锦芳在明知阮正华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依然让其帮助处置固体工业废物,而吴昌顺明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仍应阮正华的要求,将固体工业废物进行非法倾倒和处置,造成周边土壤和水体环境污染。法院经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2万元不等,同时,禁止田锦芳、阮正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相关活动。该案的处理,既明晰了危险废物生产者和处理者的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当前屡禁不止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决心和态度,又注重适用预防原则,通过禁止令的方式禁止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发挥了刑罚的预防和惩治功能。全面贯彻禁止从国外进口“洋垃圾”的*策,严厉打击走私废物、非法处置进口废物等相关犯罪行为。全国法院共受理走私废物罪案件件,审结件;受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案件2件,审结2件。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昌蓉、罗伟等18人走私废物一案中,田昌蓉等人在缅甸小勐拉设立站点收购废塑料、废金属等物品,并联系安排边民通过边境小道将废物走私运输至国内进行销售牟利。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昌蓉等人违反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销售,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该案系跨越国边境走私固体废物入境案件。法院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非法走私固体废物入境行为,不仅有利于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坚持打击非法进口、处置“洋垃圾”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发挥环境私益诉讼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权益。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污染民事案件件,审结件。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孟德玉诉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新城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孟德玉购买了东南新城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一套,因东南新城公司设置在住宅楼下的地下供热管道及供热泵发出的噪声严重干扰了孟德玉的生活导致该案诉讼,经检测该房屋夜间室内噪声超标。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的相关规定,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用电机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且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而贴邻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震处理。因东南新城公司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对公共用电机房进行隔声减震处理,造成案涉房屋噪声排放标准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应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故判决东南新城公司在5个月的期间内对案涉供热设备及管道进行降噪改造,并赔偿孟德玉的损失。该案中,法院在认定侵权方责任的同时,考虑到改造时间及孟德玉的居住要求,限定了确切的改造期限,使裁判结果能得到更加有效的执行,为同类案件裁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依法审理海洋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国家海洋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海洋环境权益。全国法院共受理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84件,审结70件;受理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8件,审结13件。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上海晟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敏公司)诉大连德利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海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德利海运公司的“海德油X”轮在长江口北槽航道D43灯浮附近水域与其他轮船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海德油X”轮右3号货油舱破损,约77.53吨柴油泄漏入江,构成一般等级的船舶污染事故。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向晟敏公司发出搜救任务协调书,要求晟敏公司派遣附近水域待命的清污船舶到现场参与应急清污行动。晟敏公司接到指令后先后派遣3艘轮船参与清污作业。后晟敏公司与德利海运公司就案涉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清污费用未能协商解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利海运公司系漏油船“海德油X”轮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因漏油导致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晟敏公司具备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资质,并对案涉船舶漏油污染事故开展清污防污工作,产生了应急清污费用,有权要求德利海运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该案的审理,保障了具有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在应急处理因船舶碰撞、泄露等造成海洋、通海水域污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为第三方公司参与海洋污染治理提供了司法支持。注重发挥行*诉讼对污染环境行为的预防作用。加强对污染物排放许可、环境信息公开等案件的审判工作,督促行*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全国法院受理涉环境污染行*案件件,审结件。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倪恩纯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不履行环保行*管理职责一案中,倪恩纯在普利司通(天津)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司通公司)的放射性岗位工作,患多发性骨髓瘤,故起诉请求确认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普利司通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不作为违法。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对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在年普利司通公司申请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的行*许可时,就应当知道该企业有安装使用射线装置的计划,对该企业应该更加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