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人遇路口红灯时,应在等候区内等候放行;非机动车遇路口红灯时,应在停止线内或等候区内停车等候,不得越线停车。二、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三、驾驶电动车,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满12周岁人员不得驾驶自行车,未满16周岁人员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16周岁以上人员不得乘坐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不得闯红灯、逆向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或快速路上行驶。五、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未取得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四轮电动或燃油机动车。六、驾驶车辆时,驾驶人不得拨打、接听、翻看手机;不得乱鸣喇叭、乱用远光灯;不得驾驶违法改装的大噪音“炸街车”上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七、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或者占用对向车道超车,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八、机动车应严格遵守限行、禁行规定;*牌货车未经通行许可,不得在城区或其他限行、禁行区域内行驶。
九、非机动车、机动车要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道路私自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墩、球)、栏杆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十、交通参与者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积极配合交通警察执法,不得妨碍、阻挠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泰州市姜堰区文明办
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姜堰大队
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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