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
执法的权威不容挑衅
配合公安机关执法
是每个公民守法的基本要求
然而,泰宁一男子醉酒驾车
与倒车男子发生争执后
不但不配合民警执法
还在民警执法中打伤民警
年7月29日晚,泰宁籍江某某驾驶摩托车由华大酒店往民主街方向行驶,行驶至左圣路工商银行路段时,与正在倒车的张某险些发生碰撞。
而后,双方发生口角,江某某情绪激动,动手打了张某一巴掌,围观群众见状,向警方报警。
接群众报警后,城关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发现,一名男子情绪激动,经初步了解情况,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
回到派出所后,民警发现江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交警大队民警将江医院进行酒精检测。
在医院里,江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调查,情绪激动,对民警进行辱骂和威胁,并以脚踹、抓扯的方式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医院正常秩序。民警果断采取措施,将江某某控制并强制进行酒精检测。经鉴定,江某某当日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浓度为.05mg/ml,远远超过醉驾标准。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目前,已被泰宁警方依法执行逮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对于挑战法律权威、
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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