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察大队
微警务编辑组
整治在行动
海
安
公
安
12月7日上午,我市在市行*中心十九楼西会议室召开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海安市*府副市长、公安局长葛志祥传达了省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通报了前期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分析了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区镇、各部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防止等待观望、防止上热下冷、防止执法不严、防止排而不改”,以守初心担使命的*治自觉,扎实组织好、开展好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
认清形势,正视问题,
切实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治责任。
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特别是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形势和存在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找准排查整治的靶向。
提高站位,守土尽责,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要深入学习省市关于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治站位,将群租房安全管理置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位置,扎实推进好各项工作。
扎实推进,创新治理,
全力打造群租房安全管理的“海安模式”。
要紧盯群租房底数隐患动态排查、严格执法查处、隐患挂牌督办等工作措施,以最强力量投入联合整治、最实作风开展隐患整改、最优质态推进长效治理、最严要求提升管理实效。
会议由市*府办副主任周平主持。市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于志海解读了《市*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高新区、城东镇泰宁村、滨海新区派出所分别作了表态发言。
市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联络员,各区镇分管负责人、*法委员(*法综治局局长),市局相关警种部门、各派出所负责人参加会议。
出租人的主体责任
1.应当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房屋建设、使用、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
3.在租赁期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承租人的主体责任
1.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经办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信息;
2.在租赁期间自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利用居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房屋,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3.接受行*主管部门和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安全管理的行为;
4.流动人口要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境外人员要依法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主体责任
1.主动遵守租赁房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居间、代理活动,核验出租房屋合法权属证明,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2.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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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稿
治安警察大队
编辑
徐婧婧
校对
张小丽
核发
王晓群
海安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