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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8/13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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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20日,在全国举办的数场马拉松赛事中,有跑者猝然倒地、心脏骤停、呼吸停止。这是又一次的马拉松猝死案,纵观这几年的数据,每年都有马拉松猝死案件发生,这不禁让我们想起了马拉松项目的起源。

公元前年,波斯向希腊发动了大规模的侵略战争。眼见波斯军队进入到马拉松镇,希腊军民进行了殊死较量。结果,波斯军队竟遭到了惨败。为了把胜利消息迅速告诉雅典人,希腊派长跑优胜者菲迪皮得斯从马拉松跑至雅典中央广场(全程42公里米)。在极速完成26.2英里的路程并传达胜利的消息后,他体力衰竭倒地而亡。为了纪念这一事件,在年举行的现代第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设立了马拉松赛跑这个项目。

时至今日,马拉松早已成为人们热衷的一项活动赛事,好多人,以完成马拉松而骄傲。这也确实是一件值得骄傲的事情,如此长距离的跑步不仅对心理、耐力是极为严格的考验,更是对身体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即便如此,还是有很多身体健康的跑者,倒在了马拉松的终点线前。

年12月10号,在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的终点线前,两名参赛选手突然倒地,不幸身亡。

年5月29日,银川国际马拉松半程赛中,跑者王某在距离终点2.5公里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年11月5日,河南省新乡市举办的一场马拉松比赛中,一名选手在离终点2公里处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年11月26日,上海长宁国际半程马拉松,一名男性参赛选手在距离终点米处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年11月19日,重庆国际半程马拉松赛道上,一名33岁男子在19公里处倒地,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年4月22日,江苏省扬州马拉松,一名男子在15公里处倒下,猝死……

好好的一场赛事,因频繁发生跑者猝死事件,不免让我们的心情蒙了一层灰。

那么,马拉松猝死案,主办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马拉松赛事规模较大,超过人以上,属于典型的群众性活动。因此,本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一般来讲,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三方面内容,人员配备、安保措施和安全引导义务。

2、具体到本案来说,《中国境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举办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应当至少符合下列规定:

(八)具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和医疗保障条件;

(九)具有在比赛进行期间确保参赛人员安全的交通保障条件;

(十)对赛事的所有人员、对赛事的公众责任有保险措施;

据此,马拉松的主办方应在现场配备专业的医疗团队及具备资质的医护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足够的饮用水及其他补给品;在整个赛道中配备专业人员,以便在跑者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救助。

马拉松作为比较成熟的体育赛事,上述安全保障措施一般都是完备的。但实际上,安全措施是否有效,以及救济行为是否及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根据医学统计,猝死患者在三分钟内进行抢救,存活率是比较高的,最好是在一分钟之内。开始抢救的时间每延长一分钟,猝死率都会相应地升高。如果超过十分钟,生存者只有1%,存活的希望是很低的。

一个猝死的病人,心跳停止的时间超过4-6分钟,脑组织则发生永久性损害。超过10分钟会脑死亡!

也就是说,对于突然倒地,陷入昏迷的跑者来说,黄金抢救时间只有3分钟。主办方能否在3分钟内,及时对跑者进行施救,是关乎跑者生死非常重要的事情!回到本案,根据相关报道,医护人员是在一分钟内对跑者进行了心脏除颤救助,从时间上看是及时的。

另外,根据相关人员提供的救援情况说明,急救志愿者在被告知有运动员状态不好时,有要求运动员停下来休息的行为,并一直跟随其后。跟随几米后,运动员出现口吐白沫症状,立即有医生和护士对其进行了救助。

从上述主办方的救助时间、劝停行为以及跟跑行为看,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考虑对猝死的黄金抢救时间应为一般常识,如果主办方在发现跑者昏迷的情况下,长时间内(可参考3分钟及以上)未对跑者进行医疗救助,那么,很有可能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相信很多参与马拉松赛事的跑者们都知道,在马拉松赛事会的《参赛声明》中,规定了免责条款。那么,问题来了。

二、免责条款真的是主办方的尚方宝剑吗?

根据马拉松赛事的报名流程,报名者需要在报名完成且支付成功后,签署《参赛声明》。本声明5规定“我参加本赛事以及参赛全过程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局部或永久性伤残、死亡、医疗或住院费用、财产损坏、任何形式的盗窃或财产损失等事项,由我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免除组织方责任,组织方对此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根据此规定,对于参赛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应当免除组织方责任,该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马拉松赛事不是免费的,是需要缴纳报名费的。这样,在跑者与主办方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既然双方是合同关系,就应当遵守合同法。而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虽然跑者在参赛声明文件上签字了,同意对于人身伤害、死亡免除组织方责任,但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免责条款并不是主办方的尚方宝剑!

根据医学分析,诱发猝死的原因有很多。

包括长期熬夜、抽烟酗酒、剧烈运动、暴饮暴食、疲劳过度、个人内在原因(心脏性猝死)和外在原因(运动量过大,超出自己的极限)等,天气炎热也会使猝死的风险增加。

虽然说《参赛声明》中的免责条款无效。但是,如果是跑者故意隐瞒疾病,导致因个人内在原因,发生心脏性猝死,主办方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马拉松报名须知第(二)参赛者健康要求,有以下身体状况者不宜参加比赛:

1、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患者;

2、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患者;

3、心肌炎和其他心脏病患者;

4、冠状动脉病患者和严重心律不齐者;

5、血糖过高或过低的糖尿病患者:

6、……

所有参赛选手通过正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含心电图检查、心脏彩超检查),并结合检查报告进行自我评估,确认自己的身体状况能够适应于长跑运动,才可报名参赛。

同时,《参赛声明》第4条规定,“我承诺已通过正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结合检查报告进行自我评估,确认自己的身体状况能够适应于长跑运动,已为参赛做好准备,承诺愿意承担参赛可能带来的风险”。

报名须知与《参赛声明》对此是前后呼应的,告知跑者不宜参赛的身体状况,并要求跑者进行体检、自我评估,以达到确认身体状况能够适应赛事。虽然没有明确禁止有此类身体状况的跑者参赛,但主办方也尽到了足够的提示义务。如果跑者明知自己有上述身体状况或心脏性疾病,采用隐瞒或者侥幸心理,仍参与长跑赛事,导致猝死,跑者主观上存在过错,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网友建议,希望主办方能够在报名审核体检时多下一些功夫。因身体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如果要求主办方对个人体检结果进行医疗审核,未免有些苛刻。

三、国内首例替跑者猝死案

大家可还记得,年12月10日,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中,替跑者吴志钢(替“李晓华”)通过终点后不远处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件。吴妻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赛事公司、李晓华连带赔偿共计余万元。

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吴志钢曾参加过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并顺利完赛,应当清楚马拉松赛事的运动风险及有关规程。吴志钢明知号码布不能转让却仍然受让,并通过检录参跑,属于自甘风险。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志钢在替跑过程中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其最后不幸死亡应认定是其自身因素导致。

虽然赛事公司在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上存在过失,李晓华违规转让号码布亦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其与吴志钢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吴妻的诉讼请求。

本案法院以吴志钢的死亡没有受到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是其自身因素导致为由,判决主办方不需要承担责任。虽然本案仅是一起替跑者猝死案件,但是对于跑者在赛事中猝死,是否有权获得赔偿,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赛事中的猝死者,是否能够获得赔偿。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主办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2、跑者的猝死是否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

3、跑者是否自身有不适宜参加赛事的疾病。

无论如何,我们不希望,一场赛事最终演变成一场悲剧。提醒广大跑者,在参加马拉松时,不要跟风,一定要考虑个人身体状况。如果您真的很想参加,可视情况为自己购买相关保险,以分担事故风险。

在参赛前或者参赛中,请注意以下几点:

1、赛前要进行全面体检,根据个人身体指标,选择合适的类型参加。

2、赛前要进行充分的准备活动,近一周时间内,一定要休息好。

3、消除比赛紧张情绪,名次不重要,重在参与。

4、如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及时停下来休息,千万不要硬撑。

从马拉松项目的起源可以看出,这是一项极限挑战!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参与之前,一定要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真实评估。不能为了娱乐,连命都不要了!希望马拉松的故事,不要在赛事中一遍遍的重演。也请广大参赛者,给自己敲一下警钟。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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