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的规划期限,规划基准年为年:近期-;远期-。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在对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状评析的基础上,通过预测省内各城市环境卫生情况,对环境卫生设施布局、垃圾全过程控制性管理,处理设施等进行规划,并对规划区内的焚烧厂设施选址提出发展控制性指标要求。
一、规划原则
1、坚持合理规划,区域共享。结合城镇发展定位,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等上位规划衔接,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全面规划、统一布局、系统管理、综合整治,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基础设施区域共享,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2、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谋划。坚持生态优先、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地区生活垃圾的处理情况,满足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等生态保护要求前提下,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兼顾前瞻性与实用性,不漏项,不浪费。
3、坚持市场引导、创新发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更大范围优化配置能源资源。加强创新驱动,提升科技应用水平,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4、坚持共建共享、公众参与。充分考虑选址周边环境敏感因素和环境容量,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鼓励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不同类型垃圾处理,形成一体化项目群,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和基础设施区域共享,加强垃圾焚烧企业监测管理,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焚烧厂的运行对群众开放,接受群众监督。
二、规划思路
根据各地区近期和远期生活垃圾量预测值,近期(年),在沿海地区、人口量较多地区规划选址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基础设施区域共享;远期(年),对全省各地区全面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高整体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完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
三、规划目标
──到年,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率平均可达74%;
──到年,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率平均可达%。
具体内容下表所示:
表-福建省近期和远期生活垃圾焚烧率统计表(基准时间:年底)
四、重点任务
1、明确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建设任务。按照“省级统筹、市县主体”的原则,根据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情况,结合行政区划特点,在全省范围内拟新(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4座,分别为闽侯县(二期)、永泰县(二期)、福清市(二厂)、闽清县(二期)、厦门市同安、漳浦县(三期)、漳州市南部(二期)、漳州市西部(一、二期)、惠安县(三期)、永春县、三明市(二期)、宁化县、泰宁县、尤溪县、仙游县(二期)、南平市(二期)、龙岩市(二厂)、上杭县(一、二期)、武平县、长汀县、宁德市(二期)、古田县、霞浦县(一、二期)、寿宁县,全部建成后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约t/d,装机容量约32.5万kW汽轮机+32.8万kW发电机。
---建设要求。综合考虑全省各地区发展情况,不鼓励建设规模小于t/d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辅助配套设施的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技术和环保标准建设,鼓励资源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基础设施区域共享。渗滤液处理设施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投资匡算。本规划期限范围内,全省规划拟新(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4座,合计处理能力为t/d。结合我国目前已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运营状况和省内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实际造价情况,通过复核、分析、调整,拟新(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总投资约79亿元。
2、加快推进专项规划项目落地实施
对纳入专项规划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目,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应依据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加快组织项目审批或核准等前期手续。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审批流程,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要协助项目单位抓紧落实项目开工条件,推进项目落地实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进度。
3、定期实施评估考核和专项规划调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具体情况定期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专项检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规划相关项目及时进行调整,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选址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调整出专项规划;新增项目应及时调整进专项规划。列入专项规划并拟于年前开工建设的项目,须充分论证确保科学慎重决策,原则上不应再调整变更项目选址。
4、依法公开规划选址相关信息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相关信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坚持开放透明,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好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是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应根据规划的建设任务,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要求,抓紧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信息公开制度、土地划拨和收储制度、财政奖补措施和利益补偿机制等。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上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规划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落实国家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支持政策,对于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在国家专项企业债券、政策性银行贷款、中央各专项补助等方面积极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鼓励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3、加强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规划实施和执行,严格审批流程,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选址区域的规划控制要求,项目选址确定后,严禁擅自占用或者随意改变用途。
4、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媒体等各方力量,鼓励和引导学校、科研院所、环保组织等开展垃圾焚烧发电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大型户外广告、课堂等多种形式开展有关垃圾焚烧等科普宣传活动,强化互动参与,强化正面舆论引导,回应公众疑惑,形成有利于推进垃圾焚烧处理的舆论氛围。
附表;福建省生活垃圾发电已建、在建、拟建项目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