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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19 18:37:00

拖欠工资

讨薪困难

多方联动齐发力

解忧护薪显成效

近日,泰宁县检察院发挥检察职能,结合与多部门共同协商会签的《关于做好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多方联动,及时、高效地解决名农民工余万元薪金。

案情回顾

肖某等二百余人陆续自年3月-年1月由某洋公司承建的泰宁县某商住安置小区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某有限公司招用,在该项目分别从事泥水、木工、钢筋、粉刷等工作。在此期间,由某有限公司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委托某洋公司代发农民工工资。但该公司未足额支付肖某旺等两百余人工资共计近三百万元。肖某旺等人多次催讨,该公司都以资金困难等理由拖延。

虎年将至,大家都希望能过个福气满满的虎年,但被拖欠多时的工资没有到位,无法置办年货。肖某等人无奈之下,只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

调解经过

县人社局商请泰宁县人民检察院共同调解疏导该案。检察官介入后,发现该案涉及人数众多,拖欠数额较大。时近年关,如果不及时解决欠薪问题,不但影响农民工家庭生活,甚至容易诱发违法犯罪,危害社会治安和稳定。为了及时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不让这些农民工流汗又流泪,同时也为了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检察官在人社局的配合下,核实了该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后,第一时间与人社局启动联动机制,并邀请住建局就下一步维权工作进行磋商。

在督促该公司尽快支付拖欠工资未果后,基于案件事实,泰宁县检察院一方面建议人社局向该公司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改正未依法支付肖某等人年3月至年1月的工资的违法行为。若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规定,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程序,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一方面多次与人社局、住建局共同到该公司开展面对面的协调工作。几番沟通后,该公司股东愿意筹措资金余万元,先行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该款已如数划转至农民工账户,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泰宁县检察院还注重营造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治氛围。在春节节点,前往乡镇、集市等地开展普法活动。选取真实案例,重点解读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让广大农民工知法懂法,让依法维权意识在他们心中生根发芽。

泰宁县检察院切实将保障农民工权益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点内容,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职能双向联动,为农民工解忧护薪筑就坚实的检察后盾。

年以来,共为余名农民工讨回薪资余万元。

答疑解惑

拖欠农民工工资多久算违法?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只要没有按照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就属于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

何为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工资保证金的作用有哪些?

工资保证金的作用概括的说,主要是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工资保证金使用后,对应的工程完工前,要一直保证存储足额的工资保证金。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十条: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文案:黄晓琴

照片:林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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