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陪酒女”是对受害人的第二次伤害
针对媒体报道李某某轮奸案,李家人对涉案女子是否为酒吧陪酒员产生疑问一事,受害人杨女士7月15日委托律师发布声明,称杨女士不接受对自己是 陪酒女 的质疑,而且任何女人都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声明还称双方律师均已办理查阅案卷的手续。(《京华时报》7月16日)其实,用受害者是否陪酒女来论证李天一是否涉嫌轮奸,毫无意义。因为,强奸也好,轮奸也罢,这一罪名并不过问受害者具体身份,它只问,发生性行为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方法,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正如受害者律师声明所说, 纵然是那极少数以出卖自己身体为生的妓女,她们依然享有最基本的人权 。任何人 都不能在她们不同意、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否则,那就是强奸 。对于加害者无意义的言论,对于受害者却可能是巨大伤害。 陪酒女 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那种在夜店里厮混,靠卖酒水提成,对顾客搔首弄姿,作风不太正派的女孩。在声明中,杨女士称,在她 所接受的全部学校教育中,从来没有遇到 陪酒女 这个概念,她不能理解李家人所称 陪酒女 的内涵和外延 ,那么,将 陪酒女 名称强加于受害者身上,对于她来说不啻于是一种污辱,将导致她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她的名誉。再退一步来说,即便受害女子是 陪酒女 ,那这种身份与强奸犯罪并没有直接关联性,这种身份也是受害女子个人的隐私,李天一家属和媒体将这种隐私抖出,也是对她权利的侵犯。即便李天一家属认为所谓 陪酒女 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有权质疑受害者是否属于 陪酒女 ,但是,这些质疑只能在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下,向法庭提出,而不宜通过媒体宣扬,而媒体更不能在未经证实的情形下,大肆报道。李天一家属为何要向媒体抛出 陪酒女 的称谓,他们的良心何在?媒体为何又津津乐道地炒作 陪酒女 的概念,媒体的执业伦理又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