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同步录音录像不是遏制刑讯逼供法宝
杨涛 关于怎样解决刑讯逼供这个顽症,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表示要从“制度”“技术”“律师作用”三方面努力。他特别提到同步录音录像在预防刑讯逼供中的作用。作为预防刑讯逼供的有效方式,最高检从2006年提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须认真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今年的报告中再次强调了这一点。(央视3月11日)有资料显示,从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8月,全国有2829个检察院对34973件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凡是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发现一起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现象。不过,如今离2007年已经过去几年了,关于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新闻仍然不绝于耳。事实上,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目前只是在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时才广泛推广,而在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时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推广,这种“官民不平等”,是公安机关近些年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使是全面实现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我们也不能过于迷信它的作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技术手段,但凡技术,总是要人来操纵,如果不施加严格的监督,就会给有关人员上下其手、弄虚作假提供可乘之机。对于这一点,孙谦副检察长说“要通过细化规定,强化技术手段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审讯录音录像制度的执行力度”,譬如,“对侦查讯问的场所必须有严格的规定,而这个地方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自动的,你进入这个房间,一开始询问就是自动的、全程的。”再有,同步录音录像是控制在侦查人员手中,最高检于2005年12月5日印发的《检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中,将与职务犯罪有关的音像资料明确规定为“国家机密”,其控制范围仅限办案人员。原浙江省诸暨公路管理段段长*国超涉嫌犯受贿罪被诸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国超认为检察院对其进行了“威胁、欺骗、引诱”,其辩护律师要求检察院当庭播放审讯录像。但是,公诉方竟以审讯录像是“国家机密、涉及个人隐私及当庭播放没有客观条件”为由拒绝当庭播放。这就很难保证侦查人员出于某种需要,从而篡改录音录像的内容,掩饰刑讯逼供的行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除完善制度外,更重要的是人的监督。孙谦副检察长也提到要发挥“律师作用”。但是目前我们律师的作用仅仅在刑讯逼供后,这种事后的控告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是非常有限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来说,是有效的利器,不过它只有在自身不断完善、使用人不断受到监督、而且还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配套的情形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作者系江西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