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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17 19:04:00
                            

日前,由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泰宁县陈某某等1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在尤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主犯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涉黑案件由尤溪县公安局侦办,于年7月29日由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泰宁县从事大规模高利放贷,网罗投资放贷人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拉拢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雇佣专门财务人员,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抢劫、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在采纳尤溪县检察院量刑建议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

转自:尤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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