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泰宁法院举行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向2名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合计元,有效缓解了救助对象家庭的生活困难,彰显了法院的人文关怀与司法温暖。
发
放
现
场
案
例
年7月,鲍某驾驶的三轮普通摩托车与肖某明所驾驶二轮电动车辆(后座承载肖某妹,系肖某明的女儿)发生碰撞。泰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鲍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明、肖某妹无责任。
经诉讼,原告肖某明、肖某妹与被告鲍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肖某妹、肖某明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元,扣除鲍某已垫付的元,剩余款项为元,肖某明、肖某妹同意鲍某于年11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
原被告双方家庭困难
经泰宁法院调查,原告肖某明因本案事故造成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枕骨骨折等,肖某妹因本案事故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左侧枕骨骨折等。肖某明尚有父母需赡养,母亲身患精神残疾,不能自理,儿子肖某某因脊柱侧弯矫正手术花费巨大。肖某明本人则因此事故劳动能力降低,家庭更加困难。
被告鲍某的丈夫因患热射病花费巨大医疗费,后中风,已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仅靠鲍某打点零工维系生活,家庭系低保户,没有履行能力。
因此肖某明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过严格审查,认定肖某明符合国家救助的申请条件,决定向肖某明发放司法救助金元。
年以来,泰宁法院已向14名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元。下一步,泰宁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为宗旨,加大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为因案致贫、因案致困的当事人提供“托底”保障。
文稿:江晓芳
原标题:《泰宁法院发放司法救助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