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雕版刻书,一般分为官刻、家刻和坊刻三大系统,此外,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书院刻、寺观刻以及其他民间刻书。但不论哪种类型,一部雕版印本的完成,都离不开制板、手写上板、刻字、印刷和装订等各道工序。可以说,书板是印书不可或缺的基础。
官刻书板,如部分官员的个人刻本、部门刻本、方志刻本、官办书院刻本等,因为基本上属于官府财产,故书板一般都有特定的贮藏地。以清代福建的官刻书板为例,根据书名页或牌记等有关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衙署藏板
主要见于部门刻本、方志刻本,以及少数官员的个人刻本。
衙署,包括清代福建的督署、抚署、府署、县署、学署等主要官方机构。藏于衙署的官刻书板,如顺治七年(),提督东营副总兵李绣刻《杨大年先生武夷新集》,“板藏学宫”;乾隆二十八年()刻《长乐县志》,为“本衙藏板”;乾隆五十二年刻《永春州志》,为“州衙藏板”;道光年间,闽浙总督颜伯焘刻其父颜检《衍庆堂诗稿》,“板藏闽浙督署”;光绪九年(),延平知府张国正刻《杨龟山先生集》,“板藏郡署”等。
福建各衙署一般设有专用的库房,如布政使司库、道库、县库等。有的官刻书板,便贮藏于库房中。如乾隆二十二年刻《续修安溪县志》,镌“板贮县库”;乾隆二十九年刻《续修台湾府志》,“板藏府学典籍库”;光绪六年,夏献纶在台湾道署刻《台湾舆图》二卷附《全台前后山总图》,“板存福建台湾道库”等。
有些官刻本,镌“□□堂藏板”“□□署藏板”或“□□库藏板”,很容易让人误以为是私家藏板或书坊藏板,但其实仍是衙署藏板。如康熙十一年()刻《闽泰宁县志》,题“问心堂藏板”;康熙四十三年刻《续纂泰宁县志》,题“种花署藏板”;乾隆三十四年刻《泰宁县志》,题“源源库藏板”。据乾隆《泰宁县志》卷二《公署》载:“帑藏库,在堂西北;在今架阁库之南,名源源库。”可见,这些堂、署、库,其实是衙署内一些室、堂的名称。
官邸藏板
有的官刻书板,贮藏于官邸之内,但较为少见。一般来讲,官员的住所通常都在衙署之内,二者比较容易混淆。
乾隆年间,福建学政纪昀刻《镜烟堂十种》,镌有“镜烟堂藏板”字样。“镜烟堂”,是福建学使署内的一个堂名,实际就是纪昀的官邸。其中,《庚辰集》的书名页镌“康熙庚辰科至乾隆庚辰科馆阁诗并试卷行卷,嵩山书院藏板”,可见《庚辰集》的书板并不是贮于镜烟堂,而是藏于福州嵩山书院。
清代官员,通常三年一任,这或许是官邸藏板较为罕见的原因。
书院藏板
书院,由于独有的优势,是贮藏书板的最佳场所。书院刻本的书板藏于书院,不必赘言。但其他官刻本的书板,也有很多是藏于书院的。此类以方志刻本、官员个人刻本为多。
方志刻本的书板,很多也藏于书院。如乾隆四十二年通判万友正刻《马巷厅志》,及光绪九年通判丁惠深重刻本和光绪十九年通判黄家鼎增刻本,书板都是藏于舫山书院;咸丰二年()刻《噶玛兰厅志》,为“仰山书院藏板”等。
官员个人刻板藏于书院者,如道光六年(),龙溪教谕郭基委漳州仰贤斋刻字铺重刻《布衣陈先生遗集》,“板藏东山书院”;光绪十四年,莆田知县徐承禧刻明柯潜《柯竹岩集》,“板藏擢英书院”;光绪二十四年,邵武知府徐兆丰刻宋严羽《沧浪诗话》,“板藏樵川书院”等。
私家藏板
有些官员个人的刻本,通常会题署自己的室名或书斋号等,但有些非个人的官刻本,有时也会署某人的室名或书斋号等。前者,如光绪三十三年,延建邵道徐兆丰在福州刻《风月谈余录》,书名页左下镌“江都徐氏藏板”。后者,如康熙二十三年刻《宁化县志》,书名页右题“李元仲先生撰修”,左下镌“板藏檀河精舍”。据《宁化县志》载:“檀河精舍:在县治东九十里。泉上檀河,明遗民李世熊隐居住宅也。额曰:‘檀河精舍’。”可见,“檀河精舍”,即为李世熊的住宅名。
此外,有些官刻书板,虽然没有镌“□□藏板”的字样,但书板最后却藏于私家。同治年间,闽浙总督吴棠刻《书传音释》《周易传义音训》,虽然题署“望三益斋镌板”,但据《与高伯平书》所载,书板最终却存于高伯平处了。光绪二十年,闽浙督署刻成《马端敏公奏议》后,总督谭钟麟将书板连同原稿都寄给了马新贻之子马毓桢。
书坊藏板
有些官刻本,常见有“□□书坊藏板”的字样。如道光十七年,台湾淡水同知娄云刊《齐民指掌》,其牌记作“道光丁酉仲春新镌,板藏福省东街口宋钟鸣刻坊”;同治八年(),知县蒋泽沅增刻《宁化县志》,书名页题“汀城上十字街李中和轩藏板”;同治十三年,福建巡抚王凯泰刻《新刻续千家诗》,镌有“板寄后街吴玉田刻字铺”牌记。
“宋钟鸣刻坊”“李中和轩”“吴玉田刻字铺”,分别是刻工宋钟鸣、李中和、吴玉田所创的书坊。说明以上三种刻本刻成后,委刻者将书板直接寄存于委刻的书坊了。
官刻书板,除了以上五种主要的贮藏地外,也偶见特例。如康熙四十五年,延平知府周元文刻《延平李先生师弟子答问》一卷、《后录》一卷、《补录》一卷和《杨罗李朱四先生年谱》四卷,其书名页署“李先生特祠后御书阁藏版”。“御书阁”,即为李氏祠堂的一座楼名。
书板的贮藏地,是我们鉴别古籍版本的依据之一。但情况比较复杂,如家刻、坊刻等的藏板者,一般都是指刻书者。而官刻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藏板者,其实就是刻书者。一般来说,题衙门藏板、官邸藏板的大部分属于这种情况。其二,藏板者,并非刻书者,而是指明贮存场所。题书院藏板、私家藏板、书坊藏板的大部分就是指藏板之所。当然,这也并非绝对,如康熙末年漳州知府魏荔彤刻《魏贞庵遗书》等,均题“本衙藏板”,但实际是魏荔彤委漳州龙江书院所刻。
官刻书板的贮藏地,也并非固定不变。如雍正二年()长汀黎致远刻其父《讬素斋集》,乾隆三十八年时为“本衙藏板”,道光十六年时为“板藏学宫”,道光二十五年时则为“板藏龙山书院”。
总之,关于官刻书板的贮藏,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史实予以具体分析。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作者:徐长生获取更多学术资讯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