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隐私权的保护是以不触犯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的,既然结为夫妻,你就有义务告知对方,我们应当对伴侣和后代的健康负责。
来源:泰宁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