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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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至17日,尤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某明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该案经三明中院指定尤溪法院管辖,是尤溪法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
该案采用七人合议庭,由该院院长俞和勇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疫情防控期间,由于该案涉及的被告人人数众多,且被告人分别被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沙县看守所、尤溪县看守所,分隔三地,为加快推进涉黑恶案件清结,合议庭前期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周密部署,采用远程庭审系统连线三地看守所,“隔空”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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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
指控
①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年前后,被告人陈某明开始在泰宁县内以其个人名义从事高利放贷,赚取高额利息,笼络他人以非法手段催讨债务。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明以其女婿名义注册成立泰宁县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此后,被告人陈某明开始在泰宁县民间从事更大规模高利放贷,网罗投资放贷人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拉拢数名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雇佣专门财务人员,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其催讨债务,采用公司化模式以月利率5%至10%,甚至更高的利息高利放贷。
为规避法律,被告人陈某明在高利放贷时,除先行扣除“砍头息”以外,故意隐瞒真实月利率,要求借款人出具3%以下利息的虚假借条,并强制借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自年起,被告人陈某明纠集催讨债务人员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陈某明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陈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鲍某梅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江某高、李某刚、林某安、杨某勇、叶某安、朱某福、杨某应、杨某平、李某清、李某豪、黄某伟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被告人陈某明截留1%利息收益作为组织收入,用于汇金公司运营开支。在高利放贷、非法催讨债务过程中,该组织成员在“保护伞”的非法保护下,在泰宁县辖区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②
抢劫罪
年年中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李某刚等人根据被告人林某安提供的信息,在被害人翁某清由泰宁县大田乡返回城关途中的大田金坑村附近将翁某清乘坐的车辆拦下。翁某清下车后,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李某刚、林某安等人将翁某清围住,被告人陈某明上前摔了翁某清两三个耳光,并以逼翁某清从路边山崖跳下相威胁,逼迫翁某清还钱。被告人陈某明等人抢走翁某清随身携带的一个公文包,将包内银行卡拿走,并以继续殴打相要挟,逼迫翁某清说出银行卡密码,取走银行卡内存款元。
③
诈骗罪
年4月,被告人陈某明以月息10%的高息向福建某生态竹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生态竹纺织品公司),借出高利贷20万元,该公司股东何某开等为担保人。因该公司及何某开等人无法偿还本息,被告人陈某明预谋骗取他人投资收回自己的借款本息,就以赚取高额利息为由介绍被害人周某通过其向该公司放贷元。之后,被告人陈某明带周某到该公司的办公室及厂区考察以骗取信任。年9月9日,该公司向周某出具一张借款人为某生态竹纺织品公司,担保人为何某开等人,出借人为陈某(周某妻子),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同日,周某将扣除首月利息的48.74万元支付给被告人陈某明。被告人陈某明在收到48.74万元资金后将其中8万元转账给欧阳某山,将其余40.74万元占为己有。
④
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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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江某高为向被害人江某催讨到期高利贷,到江某家中把江某强行带至汇金公司的办公室,被告人陈某明责令江某下跪,被告人陈某明、江某高对江某进行殴打、泼冷水,被告人陈某录像。当天下午17时许,江某被闻讯赶来的李某带离汇金公司办公室。
(二)年11月底某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明、陈某、江某高把被害人江某、李某旺叫到公司办公室,逼迫江某和李某旺偿还高利贷,因江某和李某旺未能还款,被告人陈某明指使被告人江某高把门关上不让江某和李某旺离开,责令江某和李某旺下跪,逼两人自摔耳光。之后被告人陈某明逼迫李某旺和江某抄写“李某旺和江某诈骗陈某明的钱没有还”之类话语的字条,抄完后让李某旺和江某跪在地上一直重复念,被告人陈某对江某、李某旺下跪念借条进行录像。同日18时许,当李某旺和江某从地板上站起来时,被告人陈某明突然冲到李某旺身边用拳头朝其头部打了两三拳,将其打倒在地,被告人陈某明、江某高等人继续用脚踢李某旺,被告人陈某明指使被告人江某高去洗手间打了几瓢冷水,被告人陈某明将水从李某旺的领口倒下去,被告人陈某用手机拍视频。之后才让江某和李某旺离开。
⑤
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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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年,被告人陈某明向无法按时偿还高利贷的被害人严某催讨欠款。被告人陈某明通过打电话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