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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检察院在生态司法中引入碳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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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司法

引入“碳汇”补偿进行生态修复

因我一时被利益冲昏头脑,超树种砍伐林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我非常后悔,我认罪认罚自愿以认购‘碳汇’的方式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近日,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订现场,周某某等五人均同意碳汇认购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自愿缴纳碳汇款,这是泰宁县检察院首起将“碳汇认购”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同时也是泰宁县森达国有林场有限公司制发的泰宁县首张碳票。

案情简介

10月12日,泰宁县检察院受理周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周某某等五人为谋取利益,在泰宁县某山场,超越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砍伐的树种,擅自砍伐未经审批的阔叶树林木,共计株,立木蓄积量.立方米。

该案在审查过程中,案件承办人认为滥伐林木后仅仅补植复绿还不够。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全部损失。由于森林具有碳汇功能,因此滥伐林木犯罪后不仅要补植复绿,还要赔偿林业碳汇价值损害费用。

承办检察官介绍

“我们以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林业局《关于建立全市“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依据,多次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林业局、国有林场等单位召开‘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座谈会,对涉林犯罪碳汇价值测算,碳汇补偿金的收取等达成共识。”

“对于周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件,我们一方面委托县林业局对林木损毁造成的碳汇价值损失进行评定,另一方面向周某某等人阐明滥伐林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和法律责任,宣传碳汇补偿的内涵和意义,引导其自愿认购碳汇。”

三明林业碳票

核销说明书

被告人周某某等五人按照林业部门的测算,自愿认购吨元的林业碳汇量,并全部履行完毕缴纳购置碳汇款义务。承办检察官认为周某某等人自愿购买“碳汇”,用于生态修复,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办案检察官分别与周某某等五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将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碳汇”

“碳汇”就是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

“生态司法+碳汇”办案模式是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人以认购碳汇的“碳汇补偿”的方式替代性修复生态损害,将传统生态修复性方式升级为科学化、科技化的修复方式,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承担方式,能够解决生态环境损害实际修复条件有限的问题,不仅能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同时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现“双碳”目标。

原标题:《泰宁县检察院在“生态司法”中引入“碳汇”补偿进行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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