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执案件,以被告人陈某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年12月28日,泰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荣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荣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蔡某玉各项损失元,扣除已支付17万元,剩余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陈某荣未履行义务,蔡某玉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依法向陈某荣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执行过程中,陈某荣与蔡某玉于年12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年1月6日前给付元,余款每年农历年底前给付2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之后,除法院强制扣划陈某荣部分款项外,陈某荣并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截止至年8月份,陈某荣尚欠蔡某玉赔偿款元。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某荣的银行卡,从年12月1日至年7月20日的入账金额超过50万元,且银行卡内的余额多次超过2万元,但均未支付给蔡某玉。之后该院以陈某荣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荣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荣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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